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申報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申報和指定工作。 二、條件標準 (一)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應具有下列重要歷史文化價值之一。 1.與中國悠久連續的文明歷史有直接和重要關聯。在國家政權、制度文明、國家禮儀、農業手工業發展、商貿交流、社會組織、思想文化、宗教信仰、文學藝術、科學技術、城市與建筑、自然地理、人文地理、軍事防御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2.與中國近現代政治制度、經濟生活、社會形態、科技文化發展有直接和重要關聯。突出反映近現代戰爭沖突與災害應對、革命運動與政治體制變革、工商業發展、生活方式變遷、新思想新文化傳播、科學技術發展、城市與建筑等方面的歷史進程或杰出成就。 3.見證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中國人民不懈奮斗的光輝歷程。突出反映中國共產黨誕生、創建革命根據地、長征、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奪取人民解放戰爭勝利、完成新民主主義革命等方面的偉大歷史貢獻。 4.見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與發展歷程。突出反映社會主義制度建立與發展、工業體系建立、科技進步、城市建設、重大工程建設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5.見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偉大征程。突出反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經濟特區建設發展、沿海開放城市發展、科技創新和重大工程建設等方面取得的偉大成就。 6.突出體現中華民族文化多樣性,集中反映本地區文化特色、民族特色或見證多民族交流融合。 (二)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應具有能夠體現上述歷史文化價值的物質載體和空間環境。 1.體現特定歷史時期的城市格局風貌、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存完好。歷史文化街區不少于2片,每片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面積不小于1公頃、50米以上歷史街巷不少于4條、歷史建筑不少于10處。 2.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不少于10處,保存狀態良好,且能夠體現城市歷史文化核心價值。 三、工作要求 申報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縣)應滿足以下工作要求: (一)完成保護對象測繪建檔、建庫、掛牌工作。 1.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進行測繪,建立數字化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基礎信息、測繪成果、保存保護狀況、修繕利用情況、產權變更情況、建設資料等。 2.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平臺,平臺包括各類保護對象的數字測繪成果和基礎信息、保護修繕、產權變更、建設資料等數字檔案。 3.設立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標志牌。 4.依法完成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將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納入相關規劃。 5.依法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二)完善保護管理規定。 1.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工作,評估歷史文化價值、保護利用現狀及存在問題,確定保護內容和重點,劃定保護范圍,提出保護展示利用策略建議,提出近期保護工作計劃等。 2.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基礎上,以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相關保護管理辦法并實施,明確保護目標、保護對象、保護范圍、保護利用和建設控制具體要求、各保護主體的權利責任、獎懲措施等。 (三)健全保護管理機制。 1.設立歷史文化保護相關機構,統籌協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有關工作,審議保護工作重大事項。 2.明確保護管理部門、職責分工,配備保護管理專門人員。 3.保障經費投入,將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4.建立保護工作實施監督、意見反饋的公眾參與機制。 (四)其他要求。 近3年未發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破壞保護對象等致使城市(縣)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的事件,未發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文物違法事件。 四、工作程序 (一)申報程序。 1.準備階段。申報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縣)應對照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條件標準,開展本市(縣)歷史文化價值研究,對歷史文化資源進行普查,積極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和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推動完成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認定公布工作。 2.評估階段。完成準備工作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向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評估申請。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開展評估。收到評估申請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家文物局組織專家對申報城市(縣)進行評估,出具是否符合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條件標準的評估意見。 3.審查階段。經評估符合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條件標準的城市(縣),在2年內達到本辦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家文物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二)指定程序。 對符合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條件標準而沒有申報的城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家文物局向該城市(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督促該城市(縣)按照本辦法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接到申報建議1年后仍未申報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家文物局向國務院提出直接確定該城市(縣)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議,對提醒、約談、督促后仍不履行職責的相關責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相關黨組織或部門提出開展問責的建議。 五、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包括申報文本和附件。 (一)申報文本。 1.申報城市(縣)簡介,包括基本情況、歷史沿革、地方特色等。 2.條件標準符合情況。對照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條件標準,闡述城市(縣)的歷史文化價值、相應的物質載體和空間環境等情況。 3.保護管理工作情況。對照工作要求,闡述保護對象數字檔案和管理平臺建設、保護規劃編制實施、地方保護法規制定、保護管理機制完善等情況。 4.重要圖表,包括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不可移動文物等各類保護對象清單,與保護清單相對應的保護對象空間分布圖、保護規劃相關重要圖紙等。 (二)附件。 1.佐證材料,包括省級歷史文化名城(若有)、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公布文件,以及與不可移動文物、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有關的文件等。 2.其他影像資料,包括申報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視頻宣傳片、各類保護對象的照片,以及其他能夠展現城市(縣)歷史文化價值特色的圖片或電子幻燈片等。 |